爭合妒合之說,就是指兩辛合一丙,兩丁合一壬之類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配二夫,所以有爭合妒合之說。然而,終究是有合之意,卻用情不專耳。
爭合、妒合又有不同:兩陽干合一陰乾,謂之爭合,比如兩甲合一己,亦如同兩男爭一妻,必然爭鬥;而兩陰乾合一陽干,謂之妒合,如兩己合一甲,亦如兩女戀一男,必然妒忌而不平,不能為吉。陰陽相合,為自然之本能,所以無論爭合還是妒合,終有合意,但是必然用情不專。正如前文所說:“日主用神之情,不向日主,或日主之情,不向用神,皆不為美。”
但是,無論爭合還是妒合,必須是與日主之間存在這種競爭關係,同時,與日主爭合、妒合的兩個天干必須要緊貼,隔位則不合,也談不上爭合、妒合。
命例一:古籍命例
丙、壬、丁、壬
戌、辰、未、寅
命例評析:
丁與壬合,而月干之壬與時干之壬,皆緊貼丁火,二壬爭合一丁,便成爭合之勢。
命例二:古籍命造
戊、己、甲、己
辰、未、寅、巳
命例評析:
甲與己合,月干之己與時干之己,兩己合一甲,此為妒合。
命例三:古籍命例
丙、丙、辛、丙
午、申、卯、申
命例評析:
三丙爭合一辛,又不能化,女命若此,極可能是多夫之象。
爭合、妒合也不一定是必須以日主為中心,它幹遇兩干合一干,且與所合之干緊貼者,亦以爭合、妒合論。但是,日主天干必須是參與者,這一點毫無疑問。比如一命例:丙午、辛卯、丙申、庚寅,辛金雖在月干,年干之丙,日干之丙,爭合一辛,亦為爭合。
所謂隔位不合之說,這裡主要討論的是兩干爭合一干,中間隔有它幹,則不能爭合或妒合。
命例四:古籍命造
庚、乙、癸、乙
申、酉、未、卯
命例評析:
年干之庚與月干乙、時干乙合,但是,時干與年干之間隔以乙、癸,雖然有合意,終究不能合,亦無爭合、妒合之弊,所以福澤不減。
命例五:古籍命造
癸、癸、戊、丁
酉、亥、子、巳
徐樂吾評析:
兩癸合戊,雖不以合論,而終有合意。為財格用祿比,財向日主,故為富格,亦無爭妒與不專之弊也,為鉅商王某造。
對於男命而言,日主爭合妒合者為財;對於女命而言,日主爭合妒合者為官。爭合妒合是一種三角關係,本來一陽合一陰,如若命中兩陽爭合一陰,或者兩陰爭合一陽,皆屬爭合妒合。爭合妒合即有了紛爭,命中帶有爭合妒合,則會一世不斷出現爭合妒合,遇到行運不好的流年,紙包不住火,一個人要跟兩個人好,終會東窗事發,而以離婚收場。
命例六:古籍命造(女命)
壬、庚、乙、庚
辰、戌、巳、辰
命例評析:
此造為典型的妒合,兩重官星爭合乙木,木性遂不穩定,左右逢合,宜其一生多事,得失不安。事實情況是女命日主,訂婚後因另一男子的介入,解除婚約,並再嫁男命,後又離婚兩次。
命例七:古籍命造(男命)
丙、丁、壬、丁
子、酉、子、未
命例評析:
壬水日主自坐子水,逢金相生,身旺,丁火財星爭相來合,當為妒合,日主自命風流,女人不斷。
天干之合,在古籍中爭議很大,我們必須明確一點:一切以命理實踐為準,不拘泥於教材,不拘泥於所謂的權威,符合實際情況的大膽取之用之。比如《三命通會》中所說的,“合官星不為貴,合七殺為不兇”,是因為合官的是四柱中的閒神,閒神合去官星,官星就不能為日主所用,所以不能為貴;而合殺的如果也是四柱中的閒神,與七殺作合,七殺不能戕伐日主,所以合殺就不為兇。但是,如果日主幹支與官殺相合,則為合官為貴,合殺為賤。
但是,必須強調的一點是,這種說法是一種很籠統的觀點,一切還是要以命局的喜忌為前提,不可照本宣科。官星為忌,用閒神合去是好事;七殺為用,被閒神合去的話也不是好事,必須有正確的認識。
在一個命局中,或官,或殺能為格局的用神,和日主有情,自身有力者,則宜存而留之;如果傷害格局,和日主向背,自身無力,則宜棄而去之。如果官星有生扶,殺星有破害,則宜去殺留官;反之,則要去官留殺。若官殺俱無扶合,反而有破害,則當斟酌四柱中有一得力者為用神,若是吉神,則以吉論;若官殺兩停,都有扶合而無破害,則以官殺混雜論,反為貧賤。
官殺的去留之法,最重要的是身旺。若然身旺,雖然命無去殺之神,也可以抵殺,假殺為權。比如甲木見庚金為七殺,甲木坐寅祿而旺,寅為丙火長生,甲木自抱火氣可制殺,不須再見丙丁火;而如果甲木生於秋令,火勢休囚而又身弱,則必須要用丙丁火制之。
如果地支天干合多,會出現貪合忘官的現象。因為日主天元、地支、人元,與四柱中生年、生月、生時中的支幹,明暗重重相合,有情貪戀合神,即使有官星,卻被合去,官將不成,財將不遂,皆以貪合忘官而論。
凡命局中有兇神,有物合去,則可以反兇為吉;而吉神有物合去,則可以反吉為兇。總之,吉凶神煞,都須看其在命局中的喜忌如何,不可執一而論。
《奧旨賦》有云:“陽日食神暗合官星,陰日食神竊侵印綬。四柱無官印,則喜食神;有官印,則忌食神。”命局凡見相合,皆有所得,或有所失。凡日主需要者,不光是官殺、印綬、食神、財星,凡能為日主所用者,被閒神合去,皆不能為吉;而為日主所忌者,有閒神合去,皆以吉論,這是確定無疑的。
正如古籍有云:“貪合不但忘官殺,忘印忘食亦可憐。格中惟有忘殺貴,官殺俱去不成權。”